关键词 |
土地证遗失登报,环评公告,减资公告,声明办理 |
面向地区 |
【声明】
凡因下列原因导致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将在报纸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
如公告后仍有未解决问题或相关未解决的,本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应当维护行为人的名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会受到损害,因而不得享有名誉权:(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对他人的隐私进行公布;(三)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四)其他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声明刊登后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公开使用;
声明一经刊登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声明人和声明事项有异议时,请在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则视为放弃权利。
遗失声明、注销公告、减资公告、公告启示、增资减资、开业公告、变更分立、吸收合并、转让公告、施工公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解除公告、致歉公告、延期公告、寻人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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